1、什么情形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在探讨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提起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遭受紧急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类情形主要包含:
1.当别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核心人格权遭到侵害,并因此给受害者导致精神痛苦时,受害者有权倡导精神损害赔偿。
2.侵犯监护身份权,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若给监护人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监护人同样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非法借助、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时,近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4.因灭失或毁损别人具备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导致精神损害的,如毁损了具备特殊意义的家族传家宝,受害者也有权请求赔偿。
5.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虐待或丢弃家庭成员等,给无过错方导致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同样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提醒,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1.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了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到侵害导致紧急精神损害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并不是随便为之,而是需要满足肯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3.受害者需要采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权益遭到了侵害,并因此遭受了紧急的精神损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依据具体状况进行裁量,以确定赔偿的数额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