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汽车、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状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缘由的剖析;
(四)当事人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料之外缘由;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字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专用章。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