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
1、交通肇事行为是指汽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与其他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职员,因违反国家拟定的交通法规而尚未导致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不够刑事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等应当给以交通管理处罚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违章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交通肇事罪是指汽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与其他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职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道路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相同点: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不同的地方:后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后果;前者没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2、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什么区别
1、主体和客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一模一样,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能够是交通运输职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职员。
2、所谓交通运输职员,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专业职员,与与保障交通运输活动安全运行具备直接关系的专业职员。其中包含交通工具的操纵职员,交通运输活动的指挥、调度职员,交通安全设施的操纵、管理职员等。
3、非交通运输职员指交通运输职员以外的所有职员,包含行人、乘车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没合法手续,从事正常交通运输的职员并且尚未获得特定业务资格的人。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交通运输职员与非交通运输职员的区别是有现实意义的。
4、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交通运输职员或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职员。非交通运输职员不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是“风险公共安全罪”一章,所以“公共安全”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相同种类客体。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有人觉得,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生活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与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从理论上来讲,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一模一样的。
犯罪主观: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期望或放纵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行为方法:危险驾驶罪包含醉驾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含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结果风险: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须有醉驾或追逐竟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需要导致实质的害处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需要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导致重大损失。定罪量刑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由于毕竟没发生风险后果,而交通肇事罪需要导致紧急后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