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国内劳动法律规定,特殊情形下企业要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依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依工作年限,满一年付1月薪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月薪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开除职员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员雇佣关系的重要原因有:试用期不达标;紧急违规;紧急渎职或舞弊致重大损失;同时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影响工作且未改正;被依法追刑责。解除时用人单位要有证据,遵循合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三)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法可以用代公告金解除合同吗
国内《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可支付“代公告金”解除合同的状况。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公告劳动者,可付1月薪资作补偿。如劳动者病愈后不可以胜任原岗或新岗等状况,符合支付“代公告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状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譬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